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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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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1701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5011 Y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
实施机构 政策法规科、工程管理科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2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工程管理科在检查中发现或者办公室接到举报投诉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应将案件移交执法检查科,由执法检查科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工程管理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工程管理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政策法规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人防办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政策法规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策法规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66026
2 服务电话 0373-366616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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