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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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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170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25003 Y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审批
实施机构 工程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人防办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决定书,长期
设立依据
1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2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 第十六条 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已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可以不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易地建设。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审查 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核准建筑面积、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如进行听证程序,需20日,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工程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送达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填写缴费通知单、开具发票,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45日
承诺期限: 5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66026
2 服务电话 0373-307715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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