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7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5002 Y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
实施机构 |
工程管理科、 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人防办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决定书,一年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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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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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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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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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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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进行听证程序,需20日,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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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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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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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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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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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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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当即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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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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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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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实施计划、技术、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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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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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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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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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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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602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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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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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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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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