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7001-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5001-03 Y人防工程报废的许可 |
主项名称 |
0125001 Y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拆除的许可 |
实施机构 |
人防办工程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人防办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许可决定书,长期 |
设立依据 |
1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民防空工程,没有加固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废。 |
2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当地新建人防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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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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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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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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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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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现场察验,确定符合报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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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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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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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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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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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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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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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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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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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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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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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602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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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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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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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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