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7001-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5001-01 Y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的许可 |
主项名称 |
0125001 Y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拆除的许可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窗口)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人防办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决定书,以签订使用合同期限为准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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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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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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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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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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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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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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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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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即办):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签订使用合同和安全使用责任书并缴纳工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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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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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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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当即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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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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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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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使用合同和安全责任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人防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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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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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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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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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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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602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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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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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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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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