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502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3023 Y建立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繁育基地审核 |
实施机构 |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二十条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建立繁育基地应当符合检疫要求,并提前报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审核。 |
3 |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1995年2月25日发布;农业部令第39号,1997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第二次修正;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8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九条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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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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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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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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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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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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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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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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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通过的决定(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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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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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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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当即制发准予通过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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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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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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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繁育基的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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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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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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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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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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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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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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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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