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502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3022 Y新乡市放心农资店评选 |
实施机构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农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2014〕82号)
第三条 农资监督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农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农资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农资监督管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农资执法监督、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安排农资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将农资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对农资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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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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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印发文件,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县(市)、区上报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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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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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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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根据申报材料,市农业局组织3名以上有关专家会同县(市)、区农业部门对申报“新乡市放心农资店”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填写《新乡市放心农资店现场考核表》,初步拟定候选名单。审核确认后,对拟认定的放心农资店名单在《新乡日报》、《平原晚报》、大河新乡网、新乡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通过报纸、网络、短信和微信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投票,经新乡市农业局审核后,确定拟命名的“新乡市放心农资店”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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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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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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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局发文公布,并授予“新乡市放心农资店”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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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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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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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管理责任:市和县(市)、区农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凡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的,由市农业局下发文件取消其“新乡市放心农资店”称号,并收回标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终身不得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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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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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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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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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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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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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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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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