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501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3017 Y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 |
实施机构 |
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政办〔2013〕69号)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工作在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农业产业化集群的申报、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工作遵循立足发展、达标升级、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进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第十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集群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对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集群进行授牌,对达到省级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标准的,积极推荐省级农业产业化集群的申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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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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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由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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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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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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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提出初步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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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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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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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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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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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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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了解集群的经营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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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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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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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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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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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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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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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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