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501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3016 Y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 |
实施机构 |
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
设立依据 |
1 |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22.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发展,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
2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10〕14号)
第三条 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银监局为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农业局具体负责组织市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
第八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农业局正式下文通知。
第十二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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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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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由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初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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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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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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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提出初步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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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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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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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经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作为市重点龙头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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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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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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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了解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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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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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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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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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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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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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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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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