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501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3014 Y新乡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
实施机构 |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
设立依据 |
1 |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五、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2.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发展,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
2 |
【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
第四条 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
3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新乡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农〔2014〕80号)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市农业局负责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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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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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7日):印发文件,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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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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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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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5日):根据县(市、区)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工作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提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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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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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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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0日):根据评审工作组意见和建议,形成认定的市级示范农场名单,由市农牧局发文公布,并授予“新乡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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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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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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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2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被认定的市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接受一次检查。如出现重大问题,4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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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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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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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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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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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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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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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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