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501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3013 Y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生猪屠宰厂(场)的责令限期整改 |
实施机构 |
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2007年12月19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2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67号)
一、职能转变
(二)调整的职责
将市商务局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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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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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办条件状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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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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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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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办条件进行监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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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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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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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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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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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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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确认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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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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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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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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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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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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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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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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