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501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3012 Y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批 |
实施机构 |
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2007年12月19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2 |
【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第13号,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
3 |
【地方性政府规章】《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第六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取得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增设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报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后,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
4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67号)
一、职能转变
(二)调整的职责
将市商务局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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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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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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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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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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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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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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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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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即办):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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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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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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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当即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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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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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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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使用合同和安全责任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种畜群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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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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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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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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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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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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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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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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