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5009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3009 Y动物疫情的认定 |
实施机构 |
防疫检疫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主席令第24号,1997年7月3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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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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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测预警责任: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并按照动物疫情流行特点及趋势做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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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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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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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疫情报告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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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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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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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诊断: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专家组赴现场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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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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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料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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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病料采集: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应立即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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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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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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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疫情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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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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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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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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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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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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