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5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3007 Y对经依法批准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
实施机构 |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5日通过,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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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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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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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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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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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或者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进行监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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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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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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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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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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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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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抽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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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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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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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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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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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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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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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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