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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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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15006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23006 Y对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后生产、进口兽药的监督销毁
实施机构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 1.监督责任:对兽药进行抽查检验。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审查 2.审查责任:对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抽查检验中不合格的兽药进行监督确认。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限期整改或责令停止生产整顿决定。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抽查检验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369820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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