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5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3006 Y对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后生产、进口兽药的监督销毁 |
实施机构 |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
1.监督责任:对兽药进行抽查检验。
|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抽查检验中不合格的兽药进行监督确认。
|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决定
|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限期整改或责令停止生产整顿决定。
|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抽查检验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9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