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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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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15005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23005 Y对未取得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
实施机构 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畜牧业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2001年11月29日通过,2005年3月31日修正,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对未取得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责令 2.责令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36980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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