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5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3004 Y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理 |
实施机构 |
水产渔政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家主席令第25号,1986年1月20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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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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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对未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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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渔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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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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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未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进行监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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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渔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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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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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限期整改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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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渔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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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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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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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渔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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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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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渔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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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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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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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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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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