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5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3003 Y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调查处理 |
实施机构 |
水产渔政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家主席令第25号,1986年1月20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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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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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对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渔获物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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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渔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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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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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渔获物的行为进行监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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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渔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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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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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等整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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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渔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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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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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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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渔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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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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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渔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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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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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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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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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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