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5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3002 Y对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 |
实施机构 |
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主席令第82号,1985年6月18日,2002年12月28日修订,2009年8月27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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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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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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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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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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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令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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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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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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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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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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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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