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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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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15019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23019 Y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条例》(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92号发布) 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都要组织两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上级党委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3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 二、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针对当前农民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各种摊派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4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 五、继续抓好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按照中央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两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检查情况逐级上报,上级政府应对正反两面的典型及时予以通报。
5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 五、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做好年中和年底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要改进检查方式,把明察与暗访结合起来,把检查与处理结合起来。
6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 强化农民负担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检查与回访、明察与暗访、检查与处理相结合,不断提高检查效果。
7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六、加强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涉及农民负担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
8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2〕81号) 加强对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对各县(市、区)、管委会及示范区每年组织2次减轻农民负担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要坚持将明察暗访作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常规手段,在关键时段对重点领域适时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作出监督检查结论,对检查中发现的加重农民负担行为,转办或移交相关部门及地方进行处理。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通报相关部门及地方。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285101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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