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501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3018 Y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2007年12月19日通过,自2008年
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2 |
【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第13号,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生猪屠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 |
3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67号)
一、职能转变
(二)调整的职责
将市商务局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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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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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生猪屠宰活动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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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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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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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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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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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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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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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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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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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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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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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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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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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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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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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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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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