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615017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23017 Y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主席令第24号,1997年7月3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动物防疫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5.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503136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