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5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3004 Y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
实施机构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长大道81号(驻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动物检疫申报点)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07年8月30日修订,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接收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审查
|
驻场官方兽医现场检疫。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决定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送达
|
将制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送达申请人,并公开信息。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办理期限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6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