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501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3014 Y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主席令第24号,1997年7月3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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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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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控制、扑灭疫情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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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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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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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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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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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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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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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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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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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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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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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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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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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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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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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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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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