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501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3013 Y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5日通过,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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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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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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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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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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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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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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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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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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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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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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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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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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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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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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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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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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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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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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