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501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3010 Y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实施机构 |
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通过)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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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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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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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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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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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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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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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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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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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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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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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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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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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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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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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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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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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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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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