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500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3009 Y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检查 |
实施机构 |
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1号,2001年10月16日发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采集者或出售单位和个人的采集证;
(二)进入采集和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等取证活动;
(三)询问违法案件的嫌疑人;
(四)责令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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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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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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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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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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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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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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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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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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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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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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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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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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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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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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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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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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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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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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