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500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3008 Y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主席令第82号,1985年6月18日,2002年12月28日修订,2009年8月27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七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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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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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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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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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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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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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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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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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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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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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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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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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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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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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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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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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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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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