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5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3007 Y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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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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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种畜禽质量安全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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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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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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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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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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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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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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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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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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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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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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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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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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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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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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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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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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