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5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3006 Y对奶畜养殖、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
实施机构 |
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2 |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5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3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2007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或者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检测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禁止重复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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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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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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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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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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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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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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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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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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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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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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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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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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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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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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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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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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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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