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5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3005 Y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实施机构 |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2007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或者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检测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禁止重复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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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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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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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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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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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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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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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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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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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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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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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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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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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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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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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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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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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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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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