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5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3004 Y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科技教育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年5月23日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颁布)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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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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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依法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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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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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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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对有关档案、资料、材料等进行查阅复制,并依法可要求检查对象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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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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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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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开责任:对作出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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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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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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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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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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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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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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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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