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5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3003 Y植物检疫检查 |
实施机构 |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三条第一款 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存放等场所,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疫情调查、监测等;
(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发票、账目、合同、视听材料、原始凭证,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条第二款: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调运量大的车站、港口、集贸市场以及果品、蔬菜、花卉批发市场等,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驻人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四条 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控制疫情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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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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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在不同的时间针对不同作物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植物检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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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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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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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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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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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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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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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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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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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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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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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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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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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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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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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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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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