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615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23001 Y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通过,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28510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