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15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0423002 Y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征收 |
实施机构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劳动南路153号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主席令第24号,1997年7月3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九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
2 |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 |
3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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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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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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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对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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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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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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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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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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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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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做出征收费用的决定,制发《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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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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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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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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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1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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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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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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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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