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28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287 Y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8月21日通过,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调查、取证
|
1.调查、取证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接到群众举报、监控拍摄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得相关秘密。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
审查
|
2.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
告知
|
3.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
决定
|
4.决定责任:交警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
送达
|
5.送达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
执行
|
6.执行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