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1501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3017 Y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场所、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 |
实施机构 |
种植业管理科、种子管理站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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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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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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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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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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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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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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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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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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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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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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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出封存或者扣押等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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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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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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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责任:执行封存或者扣押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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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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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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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等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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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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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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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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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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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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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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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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