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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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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15016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23016 Y对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查封、扣押
实施机构 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农牧局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2007年12月19日通过,自2008年 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2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67号) 一、职能转变 (二)调整的职责。将市商务局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牧局。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农牧局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农牧局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农牧局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决定 4.决定责任: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农牧局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执行 5.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清单。 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农牧局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6.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依法进行整改,依法整改后,解除并归还扣押的商品、货物。 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农牧局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农牧局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369823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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