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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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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1501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23015 Y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且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没收销毁
实施机构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决定 4.决定责任: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执行 5.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清单。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6.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依法进行整改。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369820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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