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1501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3015 Y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且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没收销毁 |
实施机构 |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决定
|
4.决定责任: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执行
|
5.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清单。
|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事后监管
|
6.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依法进行整改。
|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6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