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31501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23011 Y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以及相关场所、工具、设备查封、扣押
实施机构 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公布施行)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5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决定 4.决定责任: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执行 5.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清单。 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6.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依法进行整改,依法整改后,解除并归还扣押的商品、货物。 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畜牧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36982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