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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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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15009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23009 Y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查封、扣押
实施机构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04月0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第一次修订,国务院666号令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改)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决定 4.决定责任: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执行 5.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清单。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6.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依法进行整改,依法整改后,解除并归还扣押的商品、货物。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369820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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