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1500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3009 Y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查封、扣押 |
实施机构 |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04月0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第一次修订,国务院666号令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改)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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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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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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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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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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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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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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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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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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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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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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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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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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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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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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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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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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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依法进行整改,依法整改后,解除并归还扣押的商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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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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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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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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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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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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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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