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1500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3008 Y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查封、扣押 |
实施机构 |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2007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含有禁用药物的畜禽或者含有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产品,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己经售出的,予以追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含有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但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责令当事人暂停出售、屠宰,并实行监控饲养、定期检测,直至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出售、屠宰;未经批准,当事人不得擅自转移或者销售。
监控饲养、检测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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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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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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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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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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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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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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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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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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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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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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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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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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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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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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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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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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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依法进行整改,依法整改后,解除并归还扣押的商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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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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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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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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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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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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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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