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5125-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3125-02 Y对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23125 Y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2008年11月26日公布,2013年9月28日、12月31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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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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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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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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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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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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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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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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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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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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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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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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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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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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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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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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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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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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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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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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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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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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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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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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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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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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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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