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5122-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3122-02 Y对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23122 Y对执业兽医违规从业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主席令第24号,1997年7月3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 |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2008年11月26日公布,2013年9月28日、12月31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
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9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