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5065-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3065-01 Y对在饲养或者运输过程中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23065 Y对在饲养或者运输过程中擅自处理畜禽、畜禽产品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2007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饲养或者运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并处以畜禽、畜禽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二)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的,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1364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