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513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3133 Y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种植业管理科、法制科、种子管理站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种子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负责人予以审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种植业管理科、法制科、种子管理站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
种植业管理科、法制科、种子管理站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执法机构、法制机构、处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案件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处罚机关组织,法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
种植业管理科、法制科、种子管理站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种植业管理科、法制科、种子管理站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种植业管理科、法制科、种子管理站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种植业管理科、法制科、种子管理站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种植业管理科、法制科、种子管理站
|
结案
|
8.结案责任: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调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执法机构审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
种植业管理科、法制科、种子管理站
|
|
9.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种植业管理科、法制科、种子管理站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57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