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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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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15120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3120 Y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处罚
实施机构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四)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七)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第二十五条 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三)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 (四)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 (五)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 (六)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369820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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