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507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3078 Y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医政药政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04月0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部门规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5号,2004年11月15日发布,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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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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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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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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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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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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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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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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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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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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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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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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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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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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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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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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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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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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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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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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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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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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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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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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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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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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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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