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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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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1506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3064 Y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或者伪造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处罚
实施机构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设立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2007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三款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记录,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以及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买、使用和疫病防治等情况。养殖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 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品名、来源、数量、日期、检疫证号、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第三款 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畜产品购销记录,记载品名、来源、数量、日期、检疫证号和销向等内容。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或者伪造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369820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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