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21505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3055 Y对违法销售种畜禽的处罚
实施机构 畜牧科(奶业管理办公室)、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畜牧业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2001年11月29日通过,2005年3月31日修正,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销售种畜禽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该品种冒充其他品种;   (二)以低代次冒充高代次;   (三)以商品畜禽冒充种畜禽。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36982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